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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金融学院委员会二级教学机构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2-1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二级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二级教学机构党组织是指各二级学院、肇庆校区的党总支、教学部的直属党支部。二级教学机构党组织要抓好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把党对高校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落到实处。

第三条二级教学机构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二级党组织书记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组织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委员。根据讨论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条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归档;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党组织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建立第一议题制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第一议题;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工作、保密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在人才培养使用、交流引进、课程设计、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办学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讨论)有关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内奖惩、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等工作。

(六)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它应提交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由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审定。

第十三条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副书记或组织员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

第十五条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需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逐一表态(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由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九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条党组织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同志、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结合单位考核、党建责任制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强化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