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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教工党支部工作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2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教工党支部建设,推进教工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教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工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职工党员的基本单位,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团结和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纽带,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教工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同时,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教工党支部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密切联系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进行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业务相近的教学科研管理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合理控制教工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在30人以内,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党小组。教学单位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所、部、室等部门设置,积极探索在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中设置党支部;机关、后勤等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党员人数较少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相近或相关联合成立党支部;离退休人员党支部一般按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成立或撤销教工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群众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可兼任;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第六条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每届任期4年,坚持按期换届。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要根据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支委会在任期内如有缺额,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选举补齐。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同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支委会是教工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委员应由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青年骨干教工担任,并作为支部书记后备人选进行培养锻炼。

第八条教工党支部书记要从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管理骨干、学术(学科、专业)带头人、优秀教师党员中进行选拔。机关、后勤等单位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注重选拔“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担任支部书记,“双带头人”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九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教职工,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章程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二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工作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十三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依照“将骨干教工培养成党员,将教工党员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要求,重视吸收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和海外归国教工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第十四条教工党支部的工作要融入到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之中,要帮助和支持行政工作,参与行政或业务工作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要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学习教育制度。结合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安排,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组织党员定期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建设;教育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自觉进行党性锻炼,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做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三会一课”制度。组织教职工党员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全面推行支部主题党日,每月相对固定时间,每次确定主题,主题党日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

第十七条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教工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监督教工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员民主评议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党性不强的教工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按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十九条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安排每个党员联系若干名党外群众,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听取并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条谈心谈话制度。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做到支部委员之间必谈、支部委员与每位党员必谈、支部委员与党外教工必谈。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要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二条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要履行交纳党费的义务。教工党支部应每月收缴1次党费,对不主动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教工党支部的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成立本单位考核评价小组,考核人员由二级党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员系(室)主任、非党员教工代表以及相关人员组成。校党委直属党支部的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党组织每学期听取1次教工党支部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开展1次教工党支部的考核工作;学校每两年开展1次先进教工党支部考核评选工作。党支部书记要在党支部工作考核会上进行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核坚持党支部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一)党支部自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做工作总结,全体党员对党支部工作进行评议。

(二)组织考核:召开教工党支部考核工作会议,听取支部工作汇报;查阅《党支部工作手册》(或《三会一课记录本》)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考核支部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核内容以落实教工党支部工作规定为主,重点对教工党支部发挥政治引领方面的主体作用、发挥规范党的组织生活方面的主体作用、发挥团结凝聚师生方面的主体作用、发挥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方面的主体作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党支部,各二级党组织可作为“先进党支部”进行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申报校级以上“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二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将本单位教工党支部考核情况总结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校党委定期督查党支部建设情况,并将教工党支部建设情况纳入各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工党支部。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