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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1-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费核算的时间。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一般为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党员应当每月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收款人要在《中国共产党党员证》《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党组织上交党费要求。党支部须每月将收缴党费上交上一级党组织,各二级党组织须分别在每季度20日前将党费上交到学校财务处党费代管账户,并将一份底单交到党委组织部备案。每年12月10日前需将本单位年度党费全部交清。

第五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六条大额党费交纳。大额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的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第七条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目前我校无此项)、津贴补贴。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职工党员,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第八条交纳党费的比例。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按照如下三种情况划分:

(一)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其党费计算基数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有固定工作的毕业生党员,按中组部规定标准交纳党费。

第九条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批准,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条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一条党费交纳的方式。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各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探索采用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党费使用

十二条党费的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第十三条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员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项目。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优争先、党组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开展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四)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包括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开展党务工作,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帐手续等相关费用。

(六)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党费的划拨。学校党委组织部于每年12月末之前,按规定将收缴的党费(含利息收入)总额的5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包括总额的30%上缴省委组织部和总额的2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两部分)。同时,以各党支部上年的实交党费为基数,按30%的比例返还各党支部(老干党支部按50%的比例返还),作为党支部掌握使用的党费额度。其余20%的党费留存财务处,作为机动。

第十五条党费使用的审批。按照党费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党支部的工作、活动安排,在返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党费预算和每一笔开支,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申领或报销党费的程序是:

(一)党支部填写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制发的《教工党费使用审批表》,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二)二级党组织提交《教工党费使用审批表》,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凭明细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学生党建或其他专项教育活动的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申请使用程序是:

1.学生党支部制定活动方案,并填写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制发的《学生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审批表》,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二级党组织提交活动方案和经费使用审批表,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3.凭明细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党费管理总体要求。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第十七条明确党费账户设置。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规范使用记录。二级党组织设立党支部党费管理帐薄。报销党员活动开支,应详细记录活动经费的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对象、具体用途、票据情况、使用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便于公开和检查。

第十九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落实责任做好党费情况公开。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同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各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严格党费工作检查。各二级党组织应定期核查本单位党费收缴记录、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和有关手续,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学校党委将结合日常调研检查等工作,不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