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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0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校院两级管理,实现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二级学院党组织与同级行政班子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责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实行二级学院治理的基本形式,是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合作交流、财务经费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二级学院党的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二级学院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的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二级学院党的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学院党的组织”指二级学院的党总支、教学部的直属党支部。所称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教学部、肇庆校区。

第三条学院应按照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学生管理工作。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研究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讨论本学院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研究制定本学院招生计划、专业规划、课程设置及教材建设、教学计划及教学改革方案、学生培养方案,以及就业指导、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本学院学科建设、科研计划及重大科研任务、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评审、对外合作与交流等;

(四)研究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人才引进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调动、攻读学位和培训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派等;决定本学院奖励事项等;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决定向学校报送处分处罚意见等;

(五)研究本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大额度经费的使用(支出经费为5000元以上)、预算外支出、重大经济项目的开发、重要设备的购置、教学科研设施建设与维修项目、分配方案和奖惩办法、重要对外合作事项等;

(六)研究本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管理体制改革、规章制度建设,审定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总结及请示;

(七)研究本学院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维护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的选拔推荐和基层考核,讨论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基层培养;

(八)讨论确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九)其它经学院院长和总支书记(或直属支部书记)协商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凡学院需要向学校一级申请报批的事项,原则上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正副院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正副书记。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涉及学术、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建设的议题,应当请本单位的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系主任(直属教研室主任)列席;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应当请工会组长和系主任(直属教研室主任)等列席;涉及人才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等的议题,应当请学院学生工作室主任、分团委书记等列席。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由院长、总支书记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对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院长和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提出,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并召集。会议涉及传达党委决定、党建、干部、维稳和学生管理的工作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

第八条凡是未经学院院长和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急需讨论决定外,不得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院长和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有一位外出或同时外出的,除特殊情况且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外,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和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作为主要负责人有一方因事或因病长期请假的,另一主要负责人与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或副书记共同协商会议议题,并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第九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实行一题一议。每一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专人或由议题事项分管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应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讨论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以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结果。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过程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如有影响会议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再次提交会议决定,避免影响工作进程。

第十一条院长和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会前应充分沟通协商,主动交换意见。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除临时召集外,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与会务负责人、议题相关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等)提前送交参会成员,参会成员事先应认真调查研究,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二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没有设置办公室的由行政秘书或教学秘书负责)。会议召开前,办公室或会务负责人要通知参加会议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有关会议的议题、时间及地点等事项,发放会议资料,协助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会议期间,主持人要指派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干部推荐、出国和奖惩等事项时,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将涉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向外泄露,不得对外谈论和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公布与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对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在1周以内形成会议纪要,由院长和总支书记共同签发。会议纪要作为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应发至本单位教职工校内邮箱。决定事项需要报请学校一级研究决定的,根据会议纪要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请示或报告,行政事项由院长签字并签章,党务事项和学生管理事务由总支书记签字并签章。会议议题、会议主要方案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原件)等相关材料应由会务负责人存档保管。会议记录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会议记录本。上述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

第十六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二次(寒暑假期除外),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协商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如无重要决定事项,可通过会议学习、讨论、交流、总结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周沟通交流工作。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分工负责的成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要加强沟通协调,监督和保证各项决议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并取得实效。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需要复议的,由院长和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并征求党政联席会议半数及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每学期放假前,院长和总支书记应当就本学期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本学院教职工通告。

第十九学校党政领导按照联系分工每学期检查一次所联系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工作指导,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抽查执行情况。年终院系工作考核时重点核查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抽查与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与调整二级学院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发现不规范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达二次以上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约谈;经诫勉约谈之后仍然不执行制度的责任人,或在学校抽查、核查时主要资料造假的直接责任人,一经查实认定,作免职处理。不规范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指每月(不含寒暑假)无特殊理由少于2次会议的;不执行会议决议或者违背会议决议另行行事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学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